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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发布了5起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泉州泉州市场监督管理体系组织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行动,市发食品依法查处若干违法案件,布起努力解决农村食品安全问题,农村维护消费者健康和合法权益,假冒发挥预警教育作用,伪劣市场监督部门选择5起典型案件公布。典型

          案例一 南安某水果店 涉嫌销售假冒奶粉。案例

          泉州市发布了5起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

          3月19日,泉州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安码头镇某水果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市发食品现场检查发现,布起当事人货架上有7瓶外包装“Maxigenes”模式奶粉,农村初步鉴定奶粉不是假冒真的。当事人不能提供供应商资格、伪劣采购票据、典型商标注册证书、授权委托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泉州市发布了5起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

          3月21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Maxigeness发函 Pty 由LTD授权的百澳德(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协助鉴别涉案奶粉。3月31日,百澳德(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鉴定上述照片中提供的商品,以及标签图案、字体、罐底喷码等多种信息证明,非Maxigenes美可卓品牌生产的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奶粉的行为,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没收7瓶奶粉、没收违法所得418元、罚款4700元进行行政处罚。

          泉州市发布了5起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

          案例二  未经许可,安溪县某公司生产瓶装水。

          2024年9月3日,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位于城厢镇团结村的福建安溪矿泉水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公司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桶装水生产活动。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现场查封用于生产瓶装水的设备和材料,并对现场生产的瓶装水进行监督抽样检查。事后,当事人生产的瓶装水经检验合格。经调查,当事人共生产瓶装水1452桶,总价值7260元,违法所得6300元。

          2025年3月21日,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300元的行政处罚,没收用于非法生产瓶装水的设备设施和瓶装水192桶,罚款5万元,并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案例三 南安某超市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

          2025年1月13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线索,对位于城乡接合部的南安市洪梅镇某超市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7日购买一袋(20袋/袋)无标签“源记肉皮”,总进价135元,售价8元/包。截至案发时间,共销售3包无标签。“源记肉皮”。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扣除的17包“源记肉皮”、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4元,罚款5000元。

          案例四 洛江区某食品坊因使用不合格食品受到处罚。

          3月6日,洛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洛江区马甲镇彭殊村墓旁46号的小作坊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生产场所的材料仓库中发现了几个无标签的保鲜盒。当事人承认,上述保鲜盒用于生产闽南肉汤。经调查,当事人通过微信购买了6个ASD-1501保鲜盒和4个ASD-1502保鲜盒。生产厂家、地址、执行标准等信息均未标明上述保鲜盒保鲜盖及其产品外包装纸箱。当事人使用上述保鲜盒生产闽南肉汤。经调查,加工车间生产闽南肉汤(1500克)400盒,闽南肉汤(500克)100盒,当事人非法生产食品价值7000元,非法收入7000元。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当事人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泉州市洛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相关保鲜盒和保鲜盖,罚没1.2万元。

          案例五 惠安县一家婴幼儿用品店销售过期米粉。

          3月17日,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对惠安县山霞镇一家婴儿用品店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该店货架正在销售“雅因乐婴幼儿原味有机米粉”已超过保质期。经调查,当事人的货架上出售“雅因乐婴幼儿原味有机米粉”共20盒,其中3盒标注生产日期“20230802”、17盒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0702”。上述婴幼儿原味有机米粉保质期为18个月,上述食品检验均超过保质期,总价值为160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账户管理,无法提供销售记录,因此无法计算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非法收入。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超过保质期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经核实,当事人是第一次违法行为,犯罪后可以如实说明采购来源,销售环节违法行为,违法营业额不超过500元,犯罪后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不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第一违规清单(1)免除处罚条件。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访谈教育,督促和引导当事人积极整改,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泉州晚报财媒记者 陈云青 通讯员 苏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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